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把沉淀的资金清理出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新常态下稳增长、促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通过积极向各部门、各单位和市县财政宣传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政策要求,促使各地区、各部门由被动压缩结转结余变主动清理盘活,严格执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部门结转结余、上缴上级财政、对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等政策措施,一季度,全省2013年和2014年形成的财政存量资金比2014年底下降近20%。近期,根据《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的最新要求,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实施。
周忠轩常务副省长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要求,努力把各级、各类财政存量资金盘活、用好。在收看了财政部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专题视频会议后,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邢恩先立即对下一步全面开展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是制定详细方案,规范清理行为。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从目标原则、具体措施等方面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另外,省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拟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将与财政部专员办对省、市、县进行检查。
三是履行法定程序,调整收支预算。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尤其是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存量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民生改善、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等领域。目前,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是调减部门结余,统筹安排使用。
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正在下达调减收回指标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管理。对于调减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如部门确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或拟调整原用途和使用方向的,由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调减收回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确保两年内使用完毕。
五是清理转移支付,交回上级政府。
对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各级财政将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专项检查结束后,按规定上解上级财政。其中省本级应上解中央部分,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程序,据实上解中央财政。
六是严肃纪律,狠抓落实。
对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中出现的不按规定清理盘活,或变通执行相关政策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政策,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必须补充,应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必须收回,应上缴上级财政的必须上缴。对不按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还采取对于未开工形成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开工;对于未验收的工程,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审核验收;对于2014年未落实的项目,2015年初与主管部门及时沟通落实;对于资金已垫付但未下达的指标,加快下达指标;对于按进度拨付的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加快财政存量资金的拨付使用。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切实盘活用好存量资金,继续将盘活存量资金统筹用于民生改善、公共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基础设施等领域。并及时跟踪监控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分析比较增减变化原因,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减少存量资金规模,避免形成新的结转结余,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及时通报或约谈,建立和完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长效机制。